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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政 策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杭政函[2008]200号),现就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杭州市区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由850元调整为96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女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须知
    根据《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杭政[2006]12号文规定,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续时的前3个月(或以上),已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正常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不含补缴月份),均可提出申报。
申报女工生育保险必须提供的材料:
   1、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2、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复印件);
   3、 病历(生育人员需附有“出院小结”记载的病历的原件和复印件);
   4、 医疗费发票;
   5、 产假证明(原件)
生育后6个月内(社险办申报时间截止到每月12日),申报生育保险费,逾期责任自负。

办理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须知   

一、门诊医疗

根据杭政办(2006)43号文件精神,员工从2007年1月1日起享受在职门诊统筹待遇。员工凭本人证历本、市民卡或社保卡(未办卡人员暂用身份证)到杭州市医保定点的任何一家单位均可就医。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1000元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在职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

二、住院医疗

根据市委(2007)42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员工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下列规定办理:员工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超出起付标准部分按医保规定员工承担个人支付部分,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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